全國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會議要求,以健全風險防控機制為關鍵,堅決守住城鄉建設領域安全底線。守住安全底線,需要通過立法保障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推進相關標準規范編制等,以此建設風險防控長效機制。本月,浙江省、湖北省、山西省三地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條例正式施行,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治支撐,同時將促進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切實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強調“社會參與”建立公益訴訟協作機制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過程中,聚焦安全生產管理重點難點,將行之有效的創新經驗做法上升為法規,進一步壓實了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強化了部門監管職責,推動形成社會共治格局,有效提高了安全生產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條例進一步強化和落實黨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明確安全生產工作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
條例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壓實生產經營單位工作職責,細化工作要求,增強可操作性,規定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9類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要求建筑施工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承諾制度。此外,對于經營高空、高速等具有高風險的新興行業項目的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加強安全檢查。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單設“社會參與”章節,推動增強全社會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治理格局。提出中小學校、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高等院校以及黨校(行政學院)等應當按照規定將安全知識普及、安全生產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可以通過“浙里辦”、12345熱線等途徑向監管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條例規定,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導致重大事故,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或者民事公益訴訟。省人民檢察院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安全生產公益訴訟工作協作機制,加強安全生產協同治理。
堅持“三管三必須”完善生產管理信息化系統
修訂后的《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對于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體制機制、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例完善了安全生產工作原則要求,明確安全生產工作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三管三必須”,即“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原則,強化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黨委和政府屬地管理責任、應急管理部門綜合監管責任、行業主管部門專項監管責任;規定對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和涉及監管職能交叉的行業、領域,政府應當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及時確定監督管理部門;明確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領導干部培訓和全民普法范圍。
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方面,條例規定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對安全生產技術方案承擔直接責任;細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承保機構完善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制度,協助投保單位開展事故預防工作;規定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明確其職責和任職條件,強化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監督權;強化高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重點場所等安全管理責任。新增經營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明確經營性自建房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日常對房屋定期檢查、排除隱患的義務。
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管理的科學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推進安全生產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依法賦予鄉鎮、街道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新增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采取聽取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質詢、詢問或者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建立并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強化其法定義務。
細化安全責任義務增設行政處罰約束性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負有領導和監督管理職責。修訂后的《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細化上位法原則性規定,增強了可操作性,固化了成功的實踐經驗及有效措施。同時,結合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提出新興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義務。
圍繞完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條例進一步細化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明確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同時,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增加建立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分級管控、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外包隊伍和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圍繞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制,條例規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負有領導和監督管理職責。
條例新增并補充完善了建筑施工、燃氣、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規定。明確達到一定規模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法承攬工程,不得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或者出借資質;村(居)民自建房不符合條件不得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等。
針對安全生產領域“屢禁不止、屢罰不止”的現象,條例對違法行為的懲罰事項增多、處罰方式更嚴、懲處力度加大。嚴格貫徹落實“嚴懲重罰”,不僅細化了行政處罰有關規定,還增設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處罰約束性規定等有關法律責任。
摘自 《中國建設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