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執罰決字〔2023〕17號
被處罰單位:長沙嘉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121184128120M
地址:長沙縣星沙街道開元中路41號開源鑫貿大樓18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輝
你單位涉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行為,本機關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2年10月14日,你單位承建的婁底市碧桂園正央時代二期項目發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產安全事故。2022年10月18日,本機關委托婁底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你單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核。經復核,你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事故簡要信息報送表,證明你單位承建的婁底市碧桂園正央時代二期項目發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產安全事故;
證據二:關于復核相關事故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函,證明本機關于2022年10月18日委托婁底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你單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核;
證據三: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復核情況表,證明婁底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你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復核結果為“不符合”,即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證據四: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單位時任法定代表人對你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復核結果無異議;
證據五:婁底市人民政府關于長沙嘉華建筑有限公司“10.14”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證明你單位是該起事故的責任單位之一。
2023年2月14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湘建執罰先告字〔2023〕7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及要求舉行聽證。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第七條第二十五項、《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湘JZ安許證字〔2005〕000121)30日。
請你單位在收到本決定書3日內將證書送至我廳。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2月24日
聯系人:吳翔 聯系地址:長沙市雨花區高升路266號
聯系電話:0731-88950436 郵政編碼:4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