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湖南省建筑業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22年2月18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湖南省建筑業協會(英文譯名為HuN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 HNCIA)。
第二條 本會是湖南省從事土木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以及建材供應、機械租賃等企事業單位,市(州)和有關產業部門建筑業協會及專業人士自愿組成的自律管理、全省性行業組織,是在湖南省民政廳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推動誠信體系建設、行業技術進步、企業改革發展和職工隊伍素質提高,促進湖南建筑業高質量發展。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長沙市雨花區時代陽光大道369號融程領秀佳園1棟3單元17層1707、1708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調查研究,宣傳、貫徹有關建筑業改革和發展的方針、政策,總結、推廣建筑業企業改革成果和項目管理等方面的經驗,反映建筑業企業的意見和要求,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法規等方面的建議。
(二)組織經驗交流、參觀學習和技術、業務培訓,為會員企業提供咨詢和安全服務,推進行業整體素質的提高。
(三)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開展對會員的行業自律信用評價,受理對會員的投訴,及時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供有關企業的誠信情況,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引導企業和相關執業人員誠信守法,注重企業文化建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四)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對損害行業和會員合法權益的行為,積極與政府相關部門、相關方面交涉,依法依規開展維權活動;為會員提供法律、政策咨詢、法律援助等服務。
(五)承擔政府部門轉移的職能,完成政府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務,參與制定相關立法、政府規劃、公共政策、行業標準和行業數據統計等事務。
(六)組織開展優秀企業、先進個人、優質工程和“芙蓉獎”、“魯班獎”、建筑施工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認證、信用評價等方面的評審、推薦、表彰、獎勵等活動。
(七)建立行業資信平臺并負責管理。辦好會刊、網站,發布行業信息,出具會員自律信用證明,為政府有關部門和行業提供信息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并愿意遵守行業自律公約;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應為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地方、部門建筑業社會團體或從事房屋建筑業、土木工程建筑業、建筑安裝業、建筑裝飾裝修和其他建筑業的企事業單位;
(五)個人會員是取得建筑業執業或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以及在全行業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學者等。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提交入會申請書,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并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本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五)向本會投訴、舉報其他會員違反行業自律準則的行為,向本會提出相關申訴;
(六)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行業自律公約,維護行業整體形象,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五)支持配合本會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出本會應書面通知秘書處,交回會員證書。會員沒有按規定按時足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發生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不履行義務、不遵守行業自律公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全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推選的代表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制定和修改本省建筑業行業自律公約;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并在批準期限內完成換屆。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分單位理事和個人理事,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單位理事的代表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決定監事人選;
(三)決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監督行業自律制度的執行,對違反行業自律準則的理事、常務理事和擔任相應職務的會員作出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和相應職務的決議;
(六)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向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理事建議名單;
(八)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增加次數。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日常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按規定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定、決議;
(二)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決定設立本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審定本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領導秘書處、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工作;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用;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具體籌備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
(八)向下屆理事會提出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監事人選的建議名單;
(九)組織實施湖南省建筑業行業自律公約,按照有關規定對會員作出獎懲決定或提議;
(十)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但每半年必須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會長會。會長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是常務理事會的日常執行機構,負責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受常務理事會委托可以代行常務理事會(一)、(三)、(四)、(五)、(七)、(九)項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專職副會長年齡在70周歲以內;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專職,年齡在60周歲以內;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
(八)具備一定的組織領導水平和行業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其中會長、專職副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超過任職年齡的,應主動向理事會提出辭呈,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繼任人選。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處理本會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專職副會長一名,駐會辦公,協助會長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顧問,指導、參與本會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處。秘書處為本會的日常工作機構。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主持秘書處的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監事一名。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堅持原則,公正嚴謹,敢講真話;了解行業事務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制度,具有一定的行業工作經驗;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在65周歲以內;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關心行業發展,熱心協會工作。
第三十一條 監事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從事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的事務所獲得的報酬;
(三)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四)在核準的工作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從事合法經營活動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提倡會員在繳納會費以外向本會提供力所能及的資助。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其財產,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的財產。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時,不得要求本會退還已交納的會費及資助、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規范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的監督和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本會進行的財務核查。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同時接受財政、審計行政部門的監督。本會注銷、換屆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前,應書面征求登記管理機關意見。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須在通過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在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22年2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秘書處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議流程、會費收費標準、組織架構、人員配備、薪酬標準、工作流程等機制,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